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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院率先提出“生态修复管理人制度”
   2020-06-02 16:12:48    文字:【】【】【

记者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由该院起草的《广州市生态修复管理人实施办法》的初稿已经完成,将在征求各方征求各方意见后正式颁布施行。

什么是“生态修复管理人”?据记者了解,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探索“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结果执行机制,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全国首例调解结案的涉土壤修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为契机,在全国率先提出了“生态修复管理人制度”构想。

环境诉讼案虽调解 但面临如何修复问题

被告钟某光将某场地出租给陈某兴、陈某根等人使用。陈某兴及陈某根在环保设备未经验收、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回收的废液压油进行径直提炼,后将提炼出的基础油、齿轮油销售获利,其上述行为属于非法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陈某兴、陈某根等人为被告,向广州中院提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

2018年2月,广州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以调解方式审结了此案。这是全国首例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涉土壤修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调解圆满落下帷幕,法官却面临着又一大挑战。立案执行后,广州中院全程监督和指导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与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研究机构、环境保护专家多次沟通协调相关执行事宜。历经周折,被执行人终于自行将受污染的地块修复完毕。

让专业人做专业事 提出“生态修复管理人制度”构想

“仅凭法院和行政主管部门的力量无法完全驾驭生态环境修复的管理工作。若引入专业机构作为‘生态修复管理人’,以专业主导生态环境修复,不仅能提高环境修复效率,而且能提高环境修复水平。”环境资源庭庭长韩方在提及制度构想时说道。

以全国首例调解结案的涉土壤修复环境公益诉讼案为契机,广州中院对完善生态环境修复的执行工作开展专题调研。根据以往的工作经验,该类执行具有技术性强、周期长、事务繁杂等特点。经过系统调研,广州中院整理出了该类执行所涉及到的多项具体工作内容(生态环境详细调查、生态修复方案的制定、修复费用预算的编制、修复费用的使用、垫付和结算、修复效果的评估和验收、修复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等),并逐步探索化繁为简,“让专业机构做专业事”的新型执行路径。

由此,广州中院提出了“生态修复管理人制度”构想。

提出立法建议获原则性通过

随着制度构想不断成熟,广州中院向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了关于“建立生态修复管理人制度”的立法建议。

市人大常委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并在《关于支持和促进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第十七条中作出规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会同市人民检察院、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园林局等相关部门探索建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修复管理人制度。相关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生态修复监督管理职责,配合生态修复执行工作。”

至此,“生态修复管理人制度”在广州市地方性立法中获得原则性通过。

已完成《实施办法》初稿

为推动这一原则性规定落地落实,广州中院结合先前的调研工作成果,紧锣密鼓地进行着《广州市生态修复管理人实施办法》的起草工作。

“这一《实施办法》的制定和出台,是对‘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结果执行机制的有益探索,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都具有重要意义。”广州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姜耀庭介绍道。

目前,《实施办法》初稿已成,印发版将于征求各方意见后正式颁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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