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新闻7月28日电 (陈杭)28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提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应当落实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四方责任。
北京市司法局局长李富莹表示,随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有必要系统梳理、总结疫情防控工作得失,制定北京市专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规,通过立法提炼固化北京市疫情防控实践中探索形成的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比如,“四方责任”、社区(村)防控;积极回应疫情防控中暴露出的问题和短板,比如,预防体系的完善、应急响应措施的规范。
李富莹介绍,《条例(草案)》共7章54条,包括总则、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草案)》明确,应急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分级负责,遵循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方针,落实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四方责任。
《条例(草案)》指出,市、区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应急物资保障等体系以及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制度,完善部门联动机制,适时作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定、命令。
为规范应急准备。《条例(草案)》要求规范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建设,明确建立分级、分层、分流的救治网络,规划建设备用医院、备用场所;建立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职责清单制度和评价机制。
为完善监测预警,《条例(草案)》明确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系统,建立智慧化预警多点触发机制,明确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和隐患的多种渠道,包括疾控机构的日常监测报告,医疗卫生机构的线索信息报告,单位和个人的社会报告,以及部门间、省际间的情况通报。
《条例(草案)》要求卫生健康部门收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分析报告、线索信息报告、社会报告、情况通报后,组织分析研判,提出预警或者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市、区政府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的信息及相关建议、提示、指引等。
《条例(草案)》还明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一般措施。包括明确响应级别和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按照分类救治、全流程管理原则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发挥中医药的预防救治作用;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服务。
李富莹介绍,《条例(草案)》推动各类医疗保障政策互补衔接,探索建立特殊群体、特定疾病医疗费用豁免等制度。
北京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丛骆骆表示,调研中,社区、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等普遍反映,有少数人不理解、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如拒绝配合健康监测、登记,居家观察期间外出购物、聚餐等,缺少及时制止的措施,对是否适用治安处罚也存在不同认识,给应急状态下的防控工作带来难度和困扰。
针对这一问题,丛骆骆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四章应急处置中增加一条,规定劝阻制止制度,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不配合防控措施、妨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行为,赋予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时劝阻、制止的职责和履行职责必要的措施。
丛骆骆称,建议梳理总结新发地疫情防控工作取得的成效,增加“对定点医院、隔离救治场所、污水处理场站、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冷链仓储物流设施、出现特定病例的社区(村)等重点场所、区域开展环境监测和消毒”和“对饮用水、食品及其包装物进行抽样检测,加强相关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实施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全过程监管”的措施。(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