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意见》明确,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即持有西安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可申请低保。
王尊敬解释,与过去相比,新规定在申请对象认定方面多了家庭财产状况。过去在界定低保对象的身份时,主要的依据是户籍状况和家庭收入,这一规定突出强调家庭收入标准,比较易于操作,但是忽略了申请人的家庭财产状况。申请人实际生活水平远远高出了低保标准,就出现了“富人吃低保”的现象,新规定可有效避免此现象的出现。
家庭财产包括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即现金、存款、房屋及其他财产。对存款、有价证券、债权的总值人均超过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拥有商业门面、店铺的;拥有注册企业、公司的;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工程机械、大型农机具等,不得认定为低保对象。
王尊敬说,细化了低保公示的形式和要求,是《实施意见》的一大亮点,这也可有效避免“人情保”、“关系保”的出现。
在所有过程中,都要执行公示制度,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区县民政部门要对低保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状况、领取金额等情况在其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进行长期公示。且村(居)民委员会、社区要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
按照规定,低保金实行按月(农村可按季)社会化发放,一般由账户持有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凭存折(卡)领取,因智力、身体等原因确需委托他人领取的,必须履行相应的程序和手续。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只是帮助困难百姓的其中一个途径,《实施意见》还指出,要切实加强低保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各区县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法律援助和慈善救助等专项救助范围。
对实现就业或接受扶贫开发项目取得收入尚不稳定,且已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的可按原政策给予6个月的低保金,农村的可按原政策给予12个月的低保金,残疾人低保家庭在此基础上可适度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