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最终通过“拾金不昧奖10%”条款
10月12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其中明确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处理无人认领的物品后,公安部门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
据了解,广州市政府1992年颁布实施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已过有效期。2012年,该市公安局起草《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提出“失主领回失物时,可以自愿按遗失物品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遗者;对无主的失物,政府予以拍卖,按拍卖款10%给予拾遗者。”
3年前该征求意见稿出台后,10%的“拾遗奖励”就引发广泛争议。赞同者认为,法律肯定招领酬金,能鼓励拾遗者将拾获物品交给招领机构。反对者则认为,当拾金不昧需要有偿的时候,它就标志着道德正在沦陷。
今日,《工人日报》记者就该条款的通过进行了随机街访,发现3年来的“道德争议”仍未平息。广州市民岑小姐表示,“像一些不值钱但对自己有纪念意义的东西,该《规定》鼓励拾获者送到公安局,我就能找回了。我支持‘拾遗奖励’。” 而邓先生却不赞同,他说,“如果捡到失物,我很乐意无偿归还;但如果我丢失了物品,这个《规定》就有点伤害我。”
这两天,“拾金不昧奖10%”条款在网络上引发了热议。有网友表示不妨多一些掌声和理解,也有网友对奖励提出质疑,各方观点相持不下。为此,一些网友还摘引了《德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搬出了《日本遗失物法》作为论据加入争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