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汽车行业资深分析师 贾新光
7月1日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等18部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4份国务院文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目录》)等4项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涉及娱乐演出、旅游服务、钢铁、汽车等多个领域的开放,为自贸试验区内的进一步开放以及今后相关开放经验的复制推广扫清了法律障碍。
一、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改为备案管理。
按照原来有关文件的规定,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部门和经贸部门审批、备案。
其中有中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小于1亿美元的其他限制类外资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小于10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二、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动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按照原来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要由外经贸部门审批,才能发给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动,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汽车电子总线网络技术、电动助力转向系统电子控制器的制造与研发。
按照《目录》,虽然鼓励外商投资汽车电子装置的制造与研发,但是其中汽车电子总线网络技术、电动助力转向系统电子控制器必须采用合资形式。
四、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能量型动力电池(能量密度≥110Wh/kg,循环寿命≥2000次)的制造。
《目录》规定,鼓励外商投资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但是能量型动力电池(能量密度≥110Wh/kg,循环寿命≥2000次)项目外资比例不超过50%。
五、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摩托车生产,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修订相关管理办法。
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中外合资生产企业的中方股份比例不得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含两家)以下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摩托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他汽车生产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
此次文件只剔除摩托车项目,说明对摩托车外资项目的完全放开基本取得“共识”,但是对于汽车、专用汽车、农用运输车只是“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要求有关部门修订相关管理办法,说明对于“不得低于50%”将作出修改,但是可能不会放到独资。这部分规定的修改还涉及与国外的有关谈判,放开汽车合资股比是谈判争论最激烈的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