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政局发布新规:低保对象每月至少公益服务60小时
昨日,广州市民政局发布《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社会公益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出,广州市低保对象应当参加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安排或认可的,与其身体健康状况相适应的社会公益服务,每人每月参加社会公益服务时间累计不得少于60小时。
社会公益服务主要包括以下项目和内容:困难群体、残疾人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帮扶服务;社区基本环境卫生保洁服务;社区治安值勤巡逻;社区交通秩序维护;家庭综合服务中心举办的社会公益服务;其他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安排或认可的内容。
社会公益服务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为参加公益服务的低保对象提供适当的高温补贴、餐费补贴、交通补贴等服务津贴。低保对象属于全日制在校学生、患有不适宜参加劳动疾病的人员、重度(一、二级)残疾人、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子女未满6周岁且未入幼儿园的父亲或者母亲的一方、需照顾生活不能自理家庭成员的人员等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社会公益服务。